4月2日,天津发改委印发《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开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试用对象为:天津市陆上集中式风电、防波堤风电和集中式光伏发电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适度超前、网源协调的原则,结合风电、光伏发电发展需要,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提升电网接入能力,确保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满足相应并网条件后“能并尽并”。 鼓励结合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创新示范发展。对于风光制氢等自主落实消纳条件的项目,可根据发展需要,以示范的形式分批组织实施。
《管理办法》强调,天津市立足提升能源系统安全保供能力和新能源产业发展水平,重点支持新能源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新能源与传统能源一体化发展项目、新能源制氢等以自主落实消纳条件为主的项目。新能源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关于风电、光伏发电资源配置的统一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提到,电网企业建设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确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不匹配的,允许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建设的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在局部电网消纳受限需打捆送出的区域,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升压站或汇集站,应当公平开放站内间隔资源,并积极配合做好接入该站的其他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接网工作。
来源:光伏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