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正式下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文件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电力交易市场。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工商业光伏,自发自用电量占年发电量的比例应在50%以上,鼓励通过储能等方式优化涉网安全与电网友好性。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未达到要求时,调度机构可提前对项目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使得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达到要求。
此外,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按规定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并告知备案机关。
备案机关应参照电网企业推送的可接入容量,并按照备案顺序及时核减对应容量,直至不足最后一个项目备案容量为止。根据电网企业上报的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对无法满足分布式光伏消纳的红色区域,备案机关应及时暂停备案,待红色区域消纳能力提升,红色区域消除后再恢复备案,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